(一)1、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第四條: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4、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5、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6、經營所得稅前扣除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主要稅前扣除標準列舉如下:
(二)可以享受哪些減免優惠?
1、減半征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只有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上述減免政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享受該減免政策。
*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2、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個人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隨軍家屬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4、軍轉干部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5、退役士兵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河南省限額標準為14400元)。
6、重點群體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河南省限額標準為14400元)。
7、災后重建
根據《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支持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財政廳公告〔2021〕3號)規定,在遭受洪澇災害的極重災區和重災區內,對因災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21年度取得的經營所得,減征50%個人所得稅,減征的額度以實際損失額為限。
可以享受該減稅政策的納稅人是指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